外资icp许可证代办,是我司代办业务之一,首先企业办理前要对相关政策有了解,该资质办理对外资比例是有要求的。ICP许可证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之一,主要用于经营性网站。那具体icp许可证内容看看下文的介绍。
一、icp许可证外资比例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但现在有些类目已经取消50%的限制了,比如EDI许可证,最高外资占比可以达到100%。
二、icp许可证经营类别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增值电信业务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2015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放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规定,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B21)的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但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属于禁止类。由此可见,新闻和出版类网站不向外资开放。
另外按照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对非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经营性电子商务类,外资比例可放宽100%)、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3类。
按照CEPA协定,对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性电子商务类,外资比例可放宽100%)、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7项业务。
三、icp许可证申请外资自身资质要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指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此条款否定了单纯的财务投资者进入增值电信业务领域,但其在该领域的投资业绩能否作为审核依据,审批部门可能会个案调整。
四、icp许可证审批流程(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1)正常流程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文件,工信部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如果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2)前置审批(根据最新国务院政策已经取消了)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上述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商务部备案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向国务院商务部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值电信业务的,应向省级商务厅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5)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审批期限为60日,审批后颁发对应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五、icp许可证申请的条件?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2、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3、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4、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六、外资icp许可证审批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专用表格
4、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5、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1)公司登记证
(2)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
(3)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
(4)资信证明
6、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
(1)公司登记证
(2)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3)结论
7、其他材料
(1)合资公司拟通过已有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成立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
(2)根据法律法规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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