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是小编关注的重点。随着6月20日,国内首批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清单发布,共有41个算法,分属26家公司。其中,科大讯飞、阿里巴巴、百度、美团等互联网公司在列。我们一起看看下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的数据分享。
一、41个算法获备案来自哪里
仔细观察,会发现阿里系申请备案的算法15个,涵盖了智能客服、自然对话、图像合成等领域,其次是腾讯系6个。
获得备案的算法属于AIGC(AI generated content,又称为生成式AI),按照目前大模型发展路径的行业共识,备案清单某种程度上反映了AI大模型的监管落地。
下文是文摘菌对首批备案公司的简单数据分析。
清单一览:阿里系一骑绝尘
上图是未进行分类的数据图,如果把淘宝和天猫等公司单独拿出来,钉钉和深圳闪剪公司的申请数量最多,即是4个。前者的大模型主要服务钉钉APP包括:语音识别、图像识别、算法、智能客服;而后者应用在逗拍APP上,包括:风格迁移、动作驱动、人脸融合、人脸属性编辑等。
腾讯以母公司为名,申请了3个算法,包括两个技术支持:腾讯云人脸融合、腾讯云语音合成;一个服务提供:支持腾讯会议的虚拟背景算法。
达摩院申请的三个算法都是技术支持,主要面向企业端客户,涵盖对话生成场景、图像生成场景、开放域多模态内容生成场景。
百度为文心一格(网站)申请了一个文生图内容生成算法;为小侃星球(APP)申请了PLATO大模型算法。之前百度一直希望让文心一言更多的服务企业,显然第一批的备案清单没有显示出这家公司的储备。
科大讯飞也有两个算法,其一是面向讯飞输入法(APP)讯飞语音识别算法,另一个是起到服务技术支持作用的讯飞星火认知大模型算法。
美团(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面向美团APP申请了两个算法:电话智能客服算法、在线智能客服算法。针对客服场景,生成用户问题的语音、文本智能回答。
抖音面向众多APP推出了剪映特效算法,面向企业端客户推出了智能美化特效算法,即通过API提供人脸图像美颜功能。相比之下,快手只有一个短视频生成合成算法列入首批备案清单,而且作为专项为快手(APP)服务。
以上是各个算法平台的描述,下面我们从“派系”的角度看看各大互联网公司的布局。
上图是我们将一些公司进行归类得出的备案数柱状图。归类主要涉及阿里和腾讯,原则如下:
阿里系包括:钉钉、淘票票、北京大麦、广州动景(UC浏览器)、杭州拣值了、杭州菜鸟物流、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天猫、淘宝。
腾讯系包括:酷狗、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音乐。
图所示,BAT企业都有上榜,抖音、快手、科大讯飞这些“明星企业”暂时没有划分系统,不过也有AI算法备案。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占据了所有备案数量的36.5%,腾讯只有14.6%。从此也可以看出,阿里在AI方面的布局以及实力,堪称“一骑绝尘”。
网信办将这些算法分为了“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技术支持者”,按照图表内容描述,前者是指面向某一APP或者网站的算法备案,后者更多的是起到赋能企业的功能,即通过API提供。根据统计结果,前者有33个算法,后者只有8个。可能以后赋能类算法会增加一些。
上图是算法用途一览。在具体应用上,智能客服数量最多为10个,其次是图像和视频以及文本领域的算法。有些算法还涉及到了图像视频文本的三位一体,看来AI的下一步发展必将走向多模态。
二、什么是深度合成算法备案?
截至目前,我国针对AIGC工具的专门性立法有两部,均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订并发布:
1.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深度合成规定》”);
2.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
由于AIGC本身具有较强的引导或者说诱导能力,借助信息网络技术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的特性,很可能导致AIGC内容在短时间内实现病毒式扩散,例如不久前某自媒体平台利用ChatGPT制造假新闻并广泛传播博取流量并不当引导部分地区民众舆论的案件,已经明确的向我们展示了AIGC工具本身作为一种舆论引导工具抑或说欺诈工具的风险。正是基于该特性,我国监管机关基于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长期和谐稳定的这一法益出发,赋予AIGC企业对自身算法进行备案的义务。
那么首先我们需要明白所谓深度合成技术指的是什么。根据《深度合成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
(五)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以上列举式的六类应用外,根据《管理办法草案》第六条之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因此在《管理办法草案》生效后,如果该条款没有大的变动,我们还应当根据该管理法版第二条之规定,将涉及“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囊括入“深度合成技术“的范畴内。
三、哪些深度合成技术算法需要备案?
并非所有的深度合成技术都需要其服务提供商进行备案登记,在技术中立原则的指导下,仅有满足特定条件的深度合成技术服务提供商才需要对其算法进行备案。
具体来说,进行深度合成算法备案的AIGC行业主要集中在《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这一范围中。但在实践中关于什么是“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界定标准却相对较为模糊。
根据《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二条,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基本AIGC行业的所有赛道的服务提供者们都可能涉及深度合成算法备案,包括而不限于文本生成、图像生成、视频生成、音频生成等。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在于用户群体的开放程度,如果该服务提供者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服务,那么基本上就在《深度合成规定》的辐射范围内。
综上所述,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41个算法获备案,图文分析的文章,如果您需要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或者想更多咨询问题,请联系寅森企服在线客服。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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