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相关法律规范参考,是本文主要内容。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开始关注AIGC相关技术在商业落地中的应用,AIGC相关的创业及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介绍了很多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的知识,今天来看看算法备案相关的法律规范介绍。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2021年第二次修订,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包括了一些关于人工智能的规定,如禁止将个人信息用于违法活动和侵害个人权益,要求人工智能决策的透明和可解释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包括了一些关于人工智能的规定,如要求加强对人工智能相关数据的安全保护和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7年6月1日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其中包括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
(二)部门规章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4月11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并综合考量各方意见后,网信办联合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广电总局于2023年7月10日正式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全球范围内首部直接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规制的国家层面法律文件,《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我国人工智能敏捷治理管理模式初见成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2022年3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算法推荐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此外,《算法推荐规定》要求算法法推荐服务应当向网信部门完成备案: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2023年1月10日生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规定》”)是AIGC领域最为核心的监管规定。“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以深度学习、虚拟现实为代表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的技术,包括文本转语音、音乐生成、人脸生成、人脸替换、图像增强等技术。因此,AIGC属于《深度合成规定》的监管范围。
《深度合成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此外,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应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
《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
2021年9月25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以下简称《伦理规范》),旨在将伦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为从事人工智能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相关机构等提供伦理指引。
《伦理规范》经过专题调研、集中起草、意见征询等环节,充分考虑当前社会各界有关隐私、偏见、歧视、公平等伦理关切,包括总则、特定活动伦理规范和组织实施等内容。《伦理规范》提出了增进人类福祉、促进公平公正、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强化责任担当、提升伦理素养等6项基本伦理要求。同时,提出人工智能管理、研发、供应、使用等特定活动的18项具体伦理要求。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防范指引》
为防范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2021年1月5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编制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防范指引》,为组织或个人开展人工智能研究开发、设计制造、部署应用等相关活动提供指引。
(四)行业标准、指导文件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022年3月,器审中心发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过程质控要求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同时提出第三方数据库也可开展算法性能评估,并明确了第三方数据库在权威性、科学性、规范性、多样性、封闭性、动态性方面的专用要求。
《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
2021年7月8日,为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医用软件类产品监督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并正式发布《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下文简称《指导原则》)。
在该《指导原则》中,药监局对人工智能医用软件明晰了定义,其是指“基于医疗器械数据,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其医疗用途的独立软件。含人工智能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可参考本原则。”同时也对医疗器械数据做出明确定义,指“医疗器械产生的用于医疗用途的客观数据,特殊情形下可包含通用设备产生的用于医疗用途的客观数据。”此外,《指导原则》对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还进行了界定。
《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评要点》
2019年7月,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发布《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评要点》,明确通用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的审评范围,并提出基于风险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方式。
(五)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
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2022年9月,深圳公布了全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数据条例》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地方工作文件
《北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实施方案(2023-2025)》
《北京市促进通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3年5月30日下午,2023中关村论坛重大科技成果专场发布会举行。会上,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二级巡视员刘航发布了《北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实施方案(2023-2025)》(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北京市促进通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两项政策。北京市将通过这两项政策,从鼓励与引导行业发展角度,围绕创新发展共性需求,进一步统筹资源,全面推动人工智能自主技术体系建设及产业生态发展。
综上所述,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相关法律规范参考的文章,如果您需要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或者想更多咨询问题,请联系寅森企服在线客服。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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