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注册之初就会在税务局进行企业的税种核定,以此来确定后期自己的公司来缴纳什么样的税种。而企业税种核定时,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于这两个税种,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也会任意由企业在这两个税种间转换。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公司核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和核定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两者的纳税申报上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差别?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就有着与众不同之处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应以月为纳税期申报纳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季度为纳税期申报纳税;部分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在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以季度(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为纳税期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材料不同
相对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比较简单;而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相对较多一些。
如果自己公司所在的企业系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的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或者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还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预缴增值税时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而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等纳税申报资料。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相应出示以下资料: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如果你所在的企业,发生销售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的业务,应在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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