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信息称,泸州老窖诉曲酒三厂、花冠酒业商标侵权案迎来终审判决。
泸州老窖称自己拥有核定在第33类商品上的第11982878号“百年瀘州老窖”、第6767472号、6767473 号“瀘州老窖”注册商标,在参加某展会时发现泸州曲酒三厂”和花冠酒厂展位及现场发放的宣传册中有涉嫌侵权自己商标权的内容,遂将曲酒三厂与花冠酒业公司诉至成都中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余元,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构成近似,故判令曲酒三厂赔偿泸州老窖公司44万元,花冠酒业公司就其中的3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商标知名度、泸州老窖公司为该案诉讼聘请律师等因素,酌情确定曲酒三厂应承担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共计44万元的赔偿责任,花冠酒业公司应对其中的34万元与曲酒三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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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泸州老窖诉曲酒三厂、河北花冠商标侵权,索赔100万,泸州曲酒三厂2007年生产的52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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