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案,商标无效宣告向谁申请:今日财税知识资质更新-寅森企服

“关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案,商标无效宣告向谁申请


更新时间:2025-04-28 09:16
发布:2023-11-27 编辑:华凝婷 浏览:9348
摘要:“关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案,原标题:“关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案 申请人:稻花香集团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粮粮驾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

  原标题:“关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案

申请人:稻花香集团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粮粮驾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19041209号“关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本案争议商标“关爷”与申请人“关公”系列商标均指向同一历史人物,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关羽”系列商标已被生效裁定和法院判决不予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二、申请人对“关公”、“关公坊”系列商标进行了长期、大量、广泛的宣传与使用,使之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7289号“関公牌及图”商标、第4358027号“関公坊”商标、第5012877号“関公”商标、第4358026号“関公神”商标、第7171042号“关公故里”商标、第6041598号“関公坊”商标、第4939872号“関公醉”商标、第5293055号“关公醉”商标、、3345606号“関公塘”商标、第5137389号“关公红”商标、第5137390号“关公魂”商标、第5306744号“关公祠”商标、第10620632号“関公缘”商标、第(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第831222号“关公家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核心企业的在先商号权。五、被申请人多次抢注他人高知名度的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背景材料证明;

  2、申请人引证商标“关公坊”的由来、档案信息及驰名商标批复文件;

  3、申请人引证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局备案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广告实物照片及相关发票、合同;

  5、申请人引证商标的销售网络图、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奖项证书;

  6、申请人“关公坊”商标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案例;

  7、申请人及其旗下公司所获荣誉证明;

  8、关公坊酒业公司与郝歌签订的代言合同及广告宣传图样;

  9、关于申请人及“关公牌及图”、“关公坊”商标的报道材料;

  10、相关行政判决书;

  11、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更达不到驰名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争议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行为,无任何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经大量的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图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3月7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食用酒精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的现注册人为宜昌三峡稻花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商标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局认为,一、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称争议商标与他人(宜昌三峡稻花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在未就宜昌三峡稻花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以引证商标二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该条款法律规定,商标局对此理由予以驳回。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关爷”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来自同一提供者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审理,因此,对于申请人请求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理由商标局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核心企业的在先商号权,但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所使用的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商标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关于““关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案”相关的搜索词:

1.\"关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案
2.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官费多少
3.商标无效宣告向谁申请
4.商标无效宣告可以起诉吗
5.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6.商标无效宣告是什么意思
7.商标无效宣告需要多长时间?
8.商标被无效宣告后最高赔偿多少
9.商标 无效宣告
10.商标无效宣告的官费
11.商标无效宣告官费多少

特别声明: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邮箱:1091218940@qq.com


Tag:

本页标题:“关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案,商标无效宣告向谁申请


本页链接:http://cn.dfyuhang.com/cszhishi/147326.html

寅森508网
QQ在线咨询
客服咨询
微信号
1091218940
请您留言

留言通道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