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独立审计的第10条特定标准中的重要性定义-1997年发布的审计重要性直接借鉴了GAAP中的重要性定义。具体内容是:重要性是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误陈述或遗漏的严重性,这可能会影响特定环境中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
在2006年修订的CPA行为准则中,与重要性相关的具体标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缺乏对“重要性”的明确定义。不仅如此,在整个审计准则中,不断提到重要性,但找不到重要性的定义。
二、现有问题缺乏会计与审计之间的重要联系。
无法证明在中国审计中使用重要性概念的内在必然性,因此,当审计师使用重要性概念时,他们的大部分理解是可以提高审计效率和降低审计成本的。
在美国,正是由于在编制财务信息时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审计中不可避免地要使用重要性概念。那么,重要的原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如何表述?在逻辑上与审计重要性的概念相关吗?
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要性原则有关的内容-基本准则是第二章第17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企业。但是,该子句未说明什么是“重要交易或事项”,更不用说定义“重要”一词的含义了。这样,第十七条的重要性要求对于会计师而言是非常笼统和抽象的,并且缺乏可操作性,这导致在会计和准备财务信息的过程中缺乏重要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之所以在审计中使用重要性概念只是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和降低审计成本。
但是,根据以上分析,不难发现,正是由于会计师在编制财务信息时遵循重要原则,才促使他们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促进重要性概念的使用。通过判断审计各个阶段的重要性,可以提高审计效率并降低审计成本,这是在审计中使用重要性概念的结果。实际上,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重要性原则的模糊表达以及审计准则中重要性的定义不足,使它缺乏应作为会计与审计之间联系的重要联系。
三、后果。
会计师和审计师都缺乏对“重要性”一词的准确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会计师和审计师没有真正的能力来判断专业判断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审计工作中,审计师的重要判断过程是代入计算公式的过程,与专业判断无关。
另外,从学术角度看,由于会计与审计之间缺乏联系,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判断缺乏最关键的逻辑依据,这使得审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成为被动的水。 。众所周知,审计报告中有无保留意见和无保留意见的陈述:在各个主要方面,都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这里“重要方面”的陈述应该源于商业会计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我国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意见表达的四种方式,完全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的,只是从“形式”上借来的,而忽略了对“形式”背后真正原因的解释。这种情况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我国的审计从业人员无法认识到重要性判断所涉及的“重要性”,重要性判断是企业会计准则中定义的。这样,审计过程中的重要性判断已成为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的步骤,而不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重要性原则的存在进行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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