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是指他们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我国境内设立,外资公司的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工商注销所需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外资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机关的注销登记证明;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7)其他有关文件。
外资公司注销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财政补贴返还。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可能因不同的行业而有不同的政策,或者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当然,目前已经基本上没有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时,未满协议或政策要求的经营期限的情况,可能会被要求退返财政补贴。因此,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做出解散决议之前与当地政府沟通,就财政补贴是否需要归还等问题进行确认。
(2)税务注销。税务注销通常是撤退过程中耗时最长、审查最严格的环节,如果处理不好,还可能引发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需要引起高度的注重。税务注销过程中,税务机关现场检查是最复杂,最不可控预料的一环,律师通常会建议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提前沟通,必要情况下建议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确保成功通过。另外,每年的3-5月通常是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非常繁忙,在此期间,税务注销手续可能被延迟。
(3)员工妥善处置。外商投资企业撤退时,员工处置问题相应比较难办,员工可能会向企业提出各色各样的要求,影响清算进程。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决议解散之前,应做好妥善的保密工作,避免出现员工停工等所任参与纠纷的事件以作用;影响生产;在决议解散之后,企业可以首先尝试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都应签署协议,以避免后续劳动纠纷对清算产生影响。在商讨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依法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4)债权债务处理。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算期间,企业应当结清债权债务,不能开展新的经营,签署新的与筹备有关的合同。对于公司在清算之前签署的合同,可以在与对方协商后解除,也可以选择一直履行合同。对于暂时无法回收的债权,为了不影响清算,可以考虑在通知债务人后转让给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后续进行追讨。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网站文章链接
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对外发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2月19日《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它规定了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的内容,是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活动的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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