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进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或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机关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特定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卖。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批准进出口特定货物的文件。其中包括品名、数量、规格、成交价格、贸易方式、贸易国别等内容。因此,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贸易方式等内容进出口特定货物。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一种证明文件。因此,凡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和办理通关手续。
申请人须提供材料如下:
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附表见后。
说明:申请表填写内容应与外贸合同中内容对应且相符。
2、外贸合同(复印件)。
说明:合法、有效。
3、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说明: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时提交。
4、资质、配额及其他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说明:涉及实行资质、配额管理或其他批准文件进出口的商品。如有此类要求,针对不同商品或情况,发证机关对经营者进行一次性告知。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说明:公历年度内第一次申领须提交,本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说明: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历年度内第一次申领须提交,加盖经营者公章。本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公历年度内第一次申领须提交,本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8、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原件)。
说明:如有此类要求,针对不同商品或情况,发证机构对经营者进行一次性告知。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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