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商标侵权案二审判55万元。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西门子公司诉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洪涛家电经销处、浙江日普电气有限公司、慈溪飞龙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丁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
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创立于1847年,是全球电子电气工程领域的知名企业。西门子以创新的技术、卓越的解决方案和产品坚持不懈地对中国的发展提供支持,并以出众的品质和令人信赖的可靠性、技术、不懈的创新追求,确立了如今在中国市场的地位。
西门子公司称自己是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的持有人,经调查发现洪涛经销处销售标有“西门子世纪”和“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冷柜,该冷柜由海南西门子公司授权日普公司销售,日普公司授权飞龙公司加工生产。
西门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将四家公司及丁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106.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西门子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处海南西门子公司、日普公司、飞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西门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确定的10万元赔偿数额过低,应予以纠正。改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海南西门子公司、丁某、日普公司、飞龙公司共同赔偿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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