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钱?近年来,企业对专利在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纷纷加强了专利工作,专利申请量大幅度增加,专利申请也是要支付一定费用的,同时企业也可以提出减免专利申请费用,那么2020年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钱?寅森企服小编来给大家介绍。
1、专利申请费及相关费用
专利申请费: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900元(费减后135元或270元)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 500元(费减后75元或150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 500元(费减后75元或150元)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由于一般采用电子申请,受理通知书电子版一般在1-2个工作日发放,所以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
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
申请附加费:
权利要求书超过10项,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 150元
说明书超过30页,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 50 元;从第301 页起每页加收 100元
优先权要求费的费用:
每项 80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费用2500元(费减后375元或750元)
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应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3、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征专利证书印花税。申请人应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印花税。
费用为5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即2.5元)。
4、复审费
发明专利 1000元(费减后150元或300元)。
实用新型专利 300元(费减后45元或90元)。
外观设计专利 300元(费减后45元或90元)。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的,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并缴纳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著录事项变更费等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元/次;每次可以同时修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改变排名次序,同时应该提交申请变更的理由(理由不中肯,将不能够修改,特别是发明人的修改,发明人次序的变更需要所有发明人签字)。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6、恢复权利请求费
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元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主要要陈述理由,以及提供相关证明),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权利丧失(未在规定的期限答复专利,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缴纳年费)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7、延长期限请求费
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元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元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缴纳费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将不同意延长。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第6条1款)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第6条2款)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第6条3款)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第6条4款)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8、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副本复制费: 2元/页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专利授权文件副本、专利证书副本、专利证书证明、专利登记簿证明(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专利授权程序证明、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证明件共9种副本和证明文件前缴纳费用。
当事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先行缴纳费用,随后再提出办理请求。
缴纳费用时,除需要填写专利申请号(专利号)之外,缴费的收据抬头,应和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或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中填写的请求人名称一致。
办理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缴纳费用时应填写批量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清单中的第一个号码。
9、年费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1-3 年 900元/年(135元/年或270元/年)
4-6 年 1200元/年(180元/年或360元/年)
7-9 年 2000元/年(300元/年或600元/年)
10-12 年 4000元/年(第10年600元或1200元;10年后无费减)
13-15 年 6000元/年(无费减)
16-20 年 8000元/年(无费减)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
1-3 年 600元/年(90元/年或180元/年)
4-5 年 900元/年(135元/年或270元/年)
6-8 年 1200元/年(180元/年或360元/年)
9-10 年 2000元/年(300元/年或600元/年)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和印花税(5元或2.5元)。期满(自授权通知之日起2个月)未缴纳或未缴足费用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自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申请日延后一个月之内)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10、滞纳金
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 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1)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最迟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交费时间超过规定交费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收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超出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滞纳金(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8条)。
(2) 首次缴纳年费数额不足,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全部年费滞纳金。
(3) 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因专利权终止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全额的25%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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