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八条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名称中公司类型的规定。 〖评析〗 公司名称是成立公司的要件之一,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公司名称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等法律特征。例如,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形式组成。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公司类型,可以让第三人充分了解公司的性质和责任形式,便于第三人进行经营决策,同时也便于行政机关的管理。 以上是91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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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八条 ,公司法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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