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释义】本条是关于首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评析〗仅仅适用于出资后出资人召开的首次股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首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评析〗 仅仅适用于出资后出资人召开的首次股东会会议,是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股东会会议。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此时董事会、监事会尚未选举出来。 首次会议结束,该条规定即不能再次适用。 |
特别声明: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邮箱:1091218940@qq.com
Tag:
本页标题: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解释三十三条
本页链接:http://cn.dfyuhang.com/cszhishi/1416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