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适用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关联行为中也都有涉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从《民事案由规定》的设置来看,并无单独为该两条条文设定专门的案由,若滥用股东权利或利用关联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而涉诉的,亦应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与前述已经进行讨论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同,这两条条文均只对滥用股东权利和利用关联行为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对这两类行为仅仅依据这两条进行界定存在极大的困难。而考虑到滥用股东权利或利用关联行为的主体一般也符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身份条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亦有符合这两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列举,应可依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起诉。但《公司法》若不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作出更为具体细致的解释,或设定不同的法律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两条规定恐有成为“花瓶条款”之虞。 |
特别声明: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邮箱:1091218940@qq.com
本页标题:关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适用 ,关于《公司法》第二十条
留言通道
发送成功之后,我们会尽快回复您!
Online Consul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