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股东利用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20条第3款首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那么公司人格否定是怎样的,公司人格否定的法条的理解是什么? 公司人格否定是怎样的,公司人格否定的法条的理解是什么?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债权人的特殊救济方式,即针对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刺穿公司面纱进而突破股东有限责任,使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滥用权利的行为是一种侵害债权的行为,从责任属性上讲,滥用权利的股东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并非依据合同约定,其属于侵权责任。 |
特别声明: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邮箱:1091218940@qq.com
本页标题:公司人格否定的法条的理解是什么 ,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情形
留言通道
发送成功之后,我们会尽快回复您!
Online Consul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