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广州市工商局红盾网官网公示):今日财税知识资质更新-寅森企服

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广州市工商局红盾网官网公示)


更新时间:2025-04-26 18:39
发布:2023-09-04 编辑:Cattree12 浏览:386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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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工作部署,海珠区将从2015年9月1日起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变动备案)时,适用“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发放“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二)不适用对象

1.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适用“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领取营业执照后仍需要分别向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原已领取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暂不办理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业务。

二、“一照一码” 新登记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三、办理变更登记业务的企业可一并办理“一照一码”

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变动备案)时,我局将收缴其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再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尚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申请人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的证明。因证照遗失无法提交的,应提交相关证照的遗失公告。

四、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

1.2015年9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如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和注销登记业务,需使用与其营业执照对应的表格,以便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税证明》,即《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书),无法提交《通知书》的,应提交未办理国税地税的证明。

五、特别注意事项

1.申请人办理上述注册登记业务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以便当场在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上进行身份验证。

2.企业可以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或“海珠工商”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在预约成功后在预约时段带齐资料前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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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1天,不用半天,仅需10分钟就能拿到营业执照。

今年以来,南沙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办事效率作为改革头号目标推动,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其中,“零跑动”“即来即办”“即刻办”等多项重大改革举措,以企业和群众零跑动为目标,大力打造更优秀的南沙商事登记服务品牌。

在提高便民化的同时,南沙还不断加强智能化建设,目前南沙的商事登记智能服务区网点已增加至15个。在智能服务网点中,市民可以全流程电子化“自主申报、刷脸签名、机器审核、自助打照”,大大提升商事登记服务便利度。

10分钟拿到营业执照

记者了解到,南沙目前已在区政务中心,东涌、大岗、榄核、珠江街工业园政务分中心,珠江新城广州银行大厦南沙招商点以及区内各市场监管所15个地方设置了商事登记智能服务区网点。

企业注册申请人只需要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或者在自主申报机上,用红盾网账号登录并通过实名认证,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完善公司章程等信息。系统会对经营范围进行智能推荐,对人员信息进行智能识别。申请人完善企业信息后,即可通过人脸识别验证或者银行U盾进行电子签名。申请人成功签名后就可以顺利提交申请,通过系统自动审核,大概十分钟左右即可通过智能打照机人脸识别自动打印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

记者了解到,数字工商系统还将信息自动推送国地税、公安刻章、银行以及相关前后置部门。

此外,还将窗口服务向港澳延伸,开展远程服务,实现有网络就能进行商事登记。海外实施“香港通”,首单由创兴银行在香港设立的银行代办点收取企业申请资料并查核后转交南沙区行政审批局对接专人处理,并由银行代为领照的措施实施,目前逐步拓展到“澳门通”。利用各大银行网点收件录入的“银商通”以及在珠江新城南沙区招商服务设点受理并配置全流程电子自助机一体机,实现集群注册地址申请和营业执照全电子化办理。

一次办结登记事项

据介绍,截至目前,南沙新区经营业户总数已达111433户。较2016年同期比增长100.6%,较2017年同期比增长47%。单单全区8月份新登记5162户,较2017年同期比增长90%;其中内资企业4391户,同比增长94%;外资企业351户,同比增长1070%;个体工商户420户,同比增长6%。

区行政审批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南沙经营业户数量的不断增加,离不开背后南沙商事登记制度、行政审批制度的不断改革。除了商事登记智能服务区网点数量不断增加之外,南沙目前还实行“一人通办”改革举措,实现审核合一、即来即办。区行政审批局梳理业务事项,对部分变更备案事项授权窗口人员实行企业登记全程窗口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各环节业务审核合一,企业办理遗失补领、增减副本、内资住所申报、清算组备案、经营期限变更、迁入加具意见等登记事项,实现一次办结。

同时,南沙还实行“立等可取”改革措施,区行政审批局试行企业商事登记设立专窗。窗口授权的受理人员直接录入工商登记系统资料,直接转后台审批并办结。当天实现执照、刻章、开户手续办结,办事流程简化、办理透明。

【记者】宾红霞

【通讯员】舒霞 雷北平

【校对】叶剑华

【作者】 宾红霞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广州红盾网企业信息查询

小e从南洲市场监管所了解到,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

近日,又有新消息,年报在微信上就能提交!

老板们动动手指就能完成年报啦!

方式一

↓↓↓

点击http://cnpn.gzaic.gov.cn:9085/annual/view/login/gzlogin.html?from=timeline,进入页面按提示操作。

方式二

↓↓↓

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在线填报。

方式三

↓↓↓

关注“广州工商”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事项”选择企业年报即可。

“南洲街道企业数量共5225户,其中内资企业5169户,外资企业56户。”南洲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表示,截止6月11日,已填写2017年年度报告企业共3740户,占应报企业总数71.6%。“也就是说,南洲街还有近三成的企业没有填写年度报告 。”

该工作人员提醒,2017年报填写时间截止日期是2018年6月30日,请各位老板抓紧时间填报,避免因逾期年报造成的严重后果。

年报知多D

什么是年度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2017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逾期年报的后果是什么?

逾期未报送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形成永久的失信记录。此外还有其他后果:

谁要做年报?怎么做?

01年报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经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需申报2017年年度报告。

02年报时间

即日起日至6月30日

网页年报详细步骤来了~

网页7个步骤搞定年报

01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后,选择网上办事的“年度报告和企业信息填报”。

02在企业年度报告(内外资个体农合)“栏目中华点击”开始办理“。

03通过账号登陆。

04进行联络员备案(企业代表人祸负责人信息),已联络员备案的请跳过此步。

05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写”(点击“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

06填报年度信息(填报其他公示信息)。

07填写正确后点击“提交并公示”。

如果我们说得不明白,您有任何疑问,

还可以拔打南洲市场监管所年报专线电话:18620815482,020-34271230,联系人:刘小姐

【类别 原创】

【记者 卫静雯】

【编辑 紫荷】

来源:微社区e家通梦缘南洲(微信号:xxsbejtn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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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主营项目类别: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注: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第九条 合伙期限为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 本合伙企业共  名合伙人,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3、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若无非货币方式出资请删除作价出资内容)作价出资人民币 万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于 日内缴足。(注:未实缴完毕。)/实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已于 日实缴完毕。(注:实缴完毕。)

2、……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主体资格证明载明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    (注: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    (注:法人合伙人)委派      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注: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则填写,若为自然人,此内容删去)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五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他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三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以商事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伙协议如与企业以往合伙协议有矛盾以本合伙协议为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相应修改本合伙协议。本合伙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伙协议于            日订立。

全体合伙人签署:

注: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提 示

(制作章程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

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

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

3.制作合伙协议时,斜杠部分需企业自行选择一项,如“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需选择一个。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的内容修改相关条款,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

4.范本中需要合伙协议自行规定的内容,请企业在制订时自行规定。

5.合伙协议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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